Monday, August 16, 2010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上)

記蘇案更二審第24次開庭


如果說每個人生來都有各自的使命,那麼蘇建和、劉秉郎、以及莊林勳的使命或許就是幫助台灣的司法改革。十八年前的命案現場只採到王文孝一人的血指紋與腳印,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蘇等三人曾經到過命案現場,然而這三條無辜的生命卻差點斷送在台灣司法界的手裡。有時我跟一些不知情的人提及這件案子,不少人的反應是「如果他們是無辜的為甚麼會被捉」,言下之意是警方不會毫無理由逮捕無辜百姓。如果我繼續解釋警方在完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逮捕這三人,不少人會漠不關心地回應「他們應該也不是什麼好孩子啦!」

不符合社會標準「好孩子」定義的人就應該被處死嗎?當然說這話的人並不真的這麼想,他們話中所傳達的訊息應該是要這樣解讀的:首先,他們認為法院不會將無辜的人判處死刑;其次,他們認為無辜的人不會無故被牽連。看來台灣民眾對於司法界還是有相當程度的信心,認為衣冠楚楚的紳士淑女不會做出不合理的判決;同時這也顯示出一般人的偏見,認為這世上有兩群人,高高在上的一群是清白無辜的,其他的一群人則是無論犯下甚麼罪刑都不令人意外。然而根據我長年累月的心得,我可以肯定這世上最嚴重的罪刑往往越是位高權重之人越可能犯下,而這樣的例子俯拾皆是。美軍在阿富汗屠殺平民,順便將目擊證人路透社記者滅口,這不是一般人做得來的。冷血殺害尹清楓上校的兇手也決不是平民百姓。而陳致中能在紐約買豪宅、劉政鴻兩年內能賺到四千萬,再再證明《官場現形記》所說的「做官的利息總比做生意的好」在一百年後仍適用於古今中外。

達官貴人犯下罪刑很容易可以脫罪,然而市井小民遭受冤屈卻是有苦難言。連岳飛都可以因莫須有的罪名而被賜死,無辜百姓蒙上不白之冤更是有多種原因,諸如懷璧其罪、得罪權貴、乃至於純粹倒楣,而蘇建和等三人的遭遇大概可以歸類於於飛來橫禍。事情的經過是,軍人王文孝於1991年3月24日晚間潛入被害者吳姓夫婦家中準備偷竊,事前先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做為防身之用,於吳姓夫婦房中搜索財物時驚醒兩人,於是以菜刀砍殺二人致死,接著洗劫財物後離去。事後警方循血指紋逮捕王文孝,王文孝坦承犯案並詳述經過,但警方片面認為此案必有共犯,因而逼迫王文孝供出共犯,王文孝因此說出謝廣惠、王文忠、黑點與黑仔四人為共犯。經過了一長串的偵訊過程,演變為蘇建和、劉秉郎、以及莊林勳等三人為此命案之共犯。

以現今的眼光來看,法院對蘇等三人的判決完全缺乏根據。看過CSI影集的人應該對於辦案過程不陌生,也應該很清楚倘若檢方在現場沒有找到任何毛髮、指紋、纖維等線索,根本無法起訴任何人。然而在十八年前科學辦案還不發達的年代,口供仍被採納為辦案的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也尚未在台灣落實(註一),因而在更二審後的每次開庭都像在回顧與檢討過去不合理的制度與措施,宛如一場場新舊思維的對話。有時一整場開庭都在處理程序問題,諸如爭執哪些證據應列入考量等等,因而這次李昌鈺博士以證人身份出庭讓人分外期待,希望檢方與被告律師雙方可以針對證據事實部分進行深度討論。(未完待續)

註一:「無罪推定」意即任何人在被確認有犯罪事實以前都應該被認為是清白的(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而任何人想控訴對方有罪都必須負起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以本案來說,檢方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卻控蘇建和等三人有罪,已違反了這兩大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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